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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本科落户苏州问题咨询便捷的方式人才引进

更新时间:2018-05-03 13:40:53 浏览次数:1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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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出炉
9月1日实施后,落户政策有什么变化?听警方解读
中国江苏网7月28日讯(韩小强)昨天,苏州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突出的亮点就是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正式写入办法。事实上,《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5日起实施。今年7月1日,苏州市区89个积分受理窗口已开始正式发放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准入卡。
了解到,目前实施的是2007年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对在苏州市区购房、投资、经商、申请投靠、申请人才引进五类外来人员的户籍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近十年来,有近30万外来人员通过以上渠道将入户迁入了苏州市区。今年1月15日起,苏州市实施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将户籍准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在苏州市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开辟了新的落户通道。这次即将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与《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实现了有效衔接。在修订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
新的户籍准入办法明确了今后苏州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昨天,采访了苏州警方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答: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二是现行《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目前,我们适用的是2007年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实施9年以来,国家、省等上级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入户迁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并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便将这些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办法中去。三是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要求。今年1月15日,我市正式实施《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为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和我市户籍准入政策有效衔接,需要对现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2.《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答:本次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对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3.此次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那么通过购房等方式今后是否还能在苏州市申请落户?特别是已买房的群众?
答:此次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苏州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4.为什么“新准入办法”过渡规定中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
答:“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5.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人员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
答: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理设置了购房、经商类户籍准入的过渡期后,此两类人员的入户申请将纳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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