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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政策汇总及落户苏州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8-05-22 13:20:28 浏览次数:110次
苏州落户政策汇总及落户苏州的条件
姑苏区对人才引进落户苏州的要求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相城区对人才引进落户苏州的要求
在相城区注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以下人员: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且与我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以实际到账为准)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与我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以实际到账为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我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6、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7、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8、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6〕3号文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人保才〔2016〕10号文件规定,1至4类引进人才,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除本人入户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不接收配偶随迁。3、4类引进人才,按紧缺专业、急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的技能和引进理由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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