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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落户流程Q昆山落户条件Q昆山落户办理

更新时间:2018-05-27 18:00:41 浏览次数:126次
区域: 苏州 > 昆山
  
类:由昆山公安机关受理的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 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 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 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 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 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 户迁入;
  
4、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5、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6、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7符合准入迁移后 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 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低标准;
 
 第二类:通过昆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 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
 5、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 生;
 6、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 业未婚子女
第三类:昆山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 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3、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 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类:由昆山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除吴江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 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昆山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此次重新修订并出台新的《昆山市户籍准入办法》,是为了和今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昆山市流 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配套而修订的法案
新办法和老办法的三个区别

1
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2
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3
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 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已经购房还没房产证的怎么办?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迁入
1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
2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大方式,申请落户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 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 住所的,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昆山市低标准的 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入户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入户,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入户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 、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入户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 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入户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入户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入户后出国定居,现到 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咨询电话1888817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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