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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双创博士申报条件

更新时间:2016-05-24 16:16:40 浏览次数: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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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2000 年之前获得学位的除 外);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1981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2.申报人应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申 报单位创新创业,入选后能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 2 年。 3.申报企业应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社会保险, 并缴纳社保费。 已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以及省“双创计划”、“江苏特 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不得 与 2016 年省“双创人才”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 列条件。
  1.创业类 创业企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 关手续。企业实收资本中,申报人货币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 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
  2.企业创新类全职到申报企业工作,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计税薪酬月 均不低于 5000 元(以申报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为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千人计划” 和“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省“333 工程”培养 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 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 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④获得过省以 上有关部门、市、县(市、区)、园区引才计划资助 30 万元 以上的企业。
3.企业博士后类 到我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创新实践基地)工 作的博士后人员(年龄可放宽至 45 周岁),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完成进站手续。从进站工作次月起,计 税薪酬月均不低于 5000 元(以申报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为准)。
4.县级医院创新类 全职到我省县级及以下(苏北地区可放宽至市级)公立 医院、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类博士(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 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且已进编或参加社会保险。县级医院创新类遴选采用认定制。
5.世界名校类 到我省创业的世界名校博士,本人所创办企业应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开始缴纳社保费。 到我省创新的世界名校博士,须全职引进,并与用人单 位签订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保或正式进编。 世界名校类(名录见 2015 年《泰晤士报》发布的世界前 200 强高校)遴选采用认定制。
6.科技副总类 申报企业聘任的非全职技术副总或副总工程师,年龄放 宽至45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每年为申报企业服务不 少于3个月。从聘用的次月起,计税薪酬月均不少于5000元(以 申报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现工作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②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7.产业教授指导博士类 省产业教授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的全日制博士(以招生简 章为准)。产业教授指导博士类遴选采用认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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