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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业内资深苏州股权律师

更新时间:2016-03-08 11:51:10 浏览次数:229次
区域: 苏州 > 工业园 > 娄葑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张律师,苏州律师,政法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执业至今,苏州家专业解决公司股东之间股权纠纷资深律师,已经办理解决了大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专业解决股权收购、股权转让风险防范、股东纠纷、股权纠纷、股东退出纠纷、股权转让税务策划等涉及公司股东方面的专业股权律师服务。

服务范围:起草审查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商务谈判,提供各种股权激励方案,代理诉讼、仲裁,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等。
股权资格确认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2008年5月苏州市某公司成立后,于2010年12月招聘孙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业务。2011年7月,孙某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乔某考虑后同意,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孙某,孙某将5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同时出具了股金收据。自此,孙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分红。2015年0月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时,没有通知孙某参加股东会,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孙某。且公司明确告知孙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孙某遂将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律师意见】本所专业公司律师张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孙某主张股东身份法律依据不足。(一)根据我国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8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所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过半数通过之后,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上的要求。(二)孙某要求确认股东身份,仅凭向公司交纳的股权款的这本身根本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首先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再应结合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代理结果】苏州市姑苏区某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终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孙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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