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的情况: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的。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
1、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4、近三年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社会和劳动保障纠纷、严重偷漏税、企业缺乏诚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商标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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