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
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 27 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2.一件商标申请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3.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5.注册费用较低 ,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便宜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6.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缺点: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 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 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 2 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