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账”即是原罪!罪魁祸首到底是谁?财务?老板?法人?
你好:看主体。
直接负责人
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1.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在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3.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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