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3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3〕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企业技术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决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和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企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第四条 省经信委和各市经信委,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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