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个税高达20%?应该如何操作合理节税?
创业过程中的投资入股、股权分配以及股权转让时,免不了要涉及税务问题。但是,很多创业者往往会因为不懂税,而交了很多冤枉钱。
按照个税规定,个人股东获得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应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每次年底股东分红,表面上数字很可观,可是扣税之后缩水很大。
税率这么高,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呢?
改变持股模式
随着税务稽查的全面展开,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相对减小。国内目前关于股东分红如何合理节税的回答基本都是倾向于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可以先简单看下不同方式持股的税负差异: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2、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目前,目前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TEL:I91l)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节税(2O9O)而且合理合法。这类高收入人群不懂税?怎么才能实现合法节税呢?在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如果只用财务方法效果可果不明显,来看下直接有效的合理节税(43o甜)方案:
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股东参与分红,是可享受园区政策。在上海、湖北、重庆等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原本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服务关系。原有企业通过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将原本的薪资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
其实不管对于高利润,缺进项的现代服务业,还是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和公司股东或企业高管,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其节税的不二之选。其次,对于规模较大的生产、制造、贸易企业,也可以选择在优惠园区成立新公司或者分公司,享受财政扶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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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合理节税 股东分红个税高达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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