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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中介机构因具备的能力

更新时间:2015-08-28 11:42:01 浏览次数:175次
区域: 苏州 > 苏州周边
.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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