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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标软件著作权申请科技项目涉专利版权条形码注册

更新时间:2016-09-23 14:17:55 浏览次数: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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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申请专利应注意哪些事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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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中介机构,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者日渐增多,而掌握其中的规则显得更为重要。本文的作者来自国外,他们就如何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结合2007年12月13日生效的新版欧洲专利条约,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则、说明书的撰写规则、其与美国实务的区别以及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为提高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或代理相关专利申请效率提供了借鉴。

2007年12月13日新版欧洲专利条约生效后,对原有的包括费用在内的许多规则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本文主旨并非就修改的条约进行详细说明,而是重点解读现行条约及规则,并将如何在时间、费用上更有效地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为重点,说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流程。希望对于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所帮助。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规则
一、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
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项数的多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同时,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认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权利要求书。因此,提交专利申请时以首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进入后提交的根据通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准。2012年4月1日以后,权利要求附加费规定为,权利要求超过15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项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费用为555欧元。如果权利要求为18项,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为3项,就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675欧元。因此,从费用方面考虑,建议将权利要求的项数限制在15项以内,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项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以节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规则,可以将说明限制权利要求项数的原始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的后。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能够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依据。同时,如果将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写入“发明内容”部分并做简单说明,则可以不必将权利要求书附加在说明书之后。另外,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可将多项权利要求以“优选”的形式归纳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数量。
二、一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1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装置、系统、产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类别。
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仅在申请的主题属于下述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属于相同类别的2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1)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
(2)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但仅限于这些替代解决方法包含在单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时。”
另外,(1)中所谓相互关联的多个产品,是指例如插头与插座,送信机与接收机、中间体与终化学产品等。(2)中所谓产品或装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质的不同的医学应用等。(3)中所谓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学物质组合或者这种化学物质的多种制造方法。另外,下述例子也对应于(3)中的情况:发明中有两个具有相同功能的实施情况,种情况是成对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动,第二种情况是另一方要素相对于静止的一方要素移动,该两种解决方法不能记载在单一的权利要求中。
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中发明的单一性被认可时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除适用上述例外的情况,根据新规则,将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限定为1项。如果每个权利要求的类别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为2项以上时,将会收到基于新规则的通知,因此,或者将检索对象限定于1项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应该适用上述例外时,以此为由予以反驳。
三、发明的单一性
一个类别中包括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该专利申请经常由于缺乏单一性被驳回,这种情况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为常见。另外,独立权利要求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产明的单一性问题。另一方面,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检索、审查原始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对于没有进行检索的有补充权利的发明,只能分案申请。
根据新规则,要求多项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都需要将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要求书的前面。
四、附图标记
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附图标记的撰写应该有助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在权利要求中加括弧说明。
在欧洲以外的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图标记。因此,虽然欧洲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认可的阶段补充附图标记,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因此,如果可能,可以考虑由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加入附图标记,从而节约专利代理人的时间、减少代理费用,因为欧洲的专利代理人许多是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代理费用的。
五、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建议尽可能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新规则,通过撰写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减少权利要求项的总的数量,降低权利要求附加费用。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条件十分严格。因此,通过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能够更容易地主张权利。
六、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为提供大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于开门的方法/装置/单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
七、权利要求书的明确性
根据新规则,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用语的情况将被驳回。因此,权利要求书中要避免使用“实质上、本质上、大约、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的方式进行定义;避免使用不明确用语等。
八、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每次修改,必须以原始申请文件“明确且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为依据。因为欧洲专利局的规则极为严格,违反该规定的修改经常导致专利在异议中被撤销。
另外,所有的修改依据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详细备案。违反该规则时,欧洲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因此,为节约时间及专利代理的费用,需要将每次修改的详细依据通知欧洲的专利代理人。[约翰·霍菲尔德(德) 田中紫乃(日)](未完待续)

在欧洲申请专利应注意那些事项?(下)
说明书的撰写规则
(一)说明书的页数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有附图时的总页数超过35页时,超出的每页须支付14欧元的附加费。
(二)权利要求修改问题
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必须单独记载。
(三)非技术性发明
在商业模式或与其他非技术发明中,如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会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被驳回。
因此,在说明书的导语部分中,尤其是记载发明的目的时,应避免记载发明的非技术性内容。
与美国实务的区别
(一)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
从优先权日起算,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德国国家阶段、欧洲阶段的期限分别是:美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德国专利商标局30个月;欧洲专利局31个月。
可以看出,进入欧州阶段的期限比其他PCT成员时间上要长,因此,即使从优先权日起超过了30个月,仍可以考虑进入欧洲阶段。同时,由于时间关系没能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德国在上述30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德语翻译),仍可以进入欧洲阶段。另外,虽然这31个月的时间期限不可延长,但可以通过提出“继续处理”的要求,取得欧州专利局延迟2个月的时间。
(二)引用内容的植入
在提交专利申请过程中,有的具体内容可以采用引用方式来加以说明。如具体表述为“关于特征A,可参考中国专利公开号12345678”等,这是规则允许的。
(三)关于佳实施案例
欧洲专利申请中,不需要“佳实施案例”作为要件。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公开佳实施案例,也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四)交叉引用
说明书的前面记载交叉引用或相互参照的内容时会被删除。但是,这在美国申请人的说明书中却经常会看到。
(五)摘要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经常建议将范围大的权利要求复制为摘要,但这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同时,对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如果出现摘要,并且摘要不适当时,欧洲专利局会主动变更摘要。因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摘要不具有法律性质。
(六)现有技术的表述
与美国不同,欧洲专利局要求在说明书中简要写明与其接近的现有技术。这可能会成为对专利的范围,尤其是等同范围的限制。但与美国的典型区别是,即使现有技术记载错误,也不会对该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范围产生负面影响。
在欧洲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时审查员会要求将其列举的现有技术记载在说明书中。与此相对应,如果将现有技术的摘要补充写进说明书中,是不违反规则的。
(七)特别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在欧洲专利申请中,除非有适当的理由,权利要求应写成现有技术与特征两部分。
(八)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
与美国不同,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欧洲通常并不重要。这是因为,通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受到专利保护。在欧洲,如果通过结构特征及物理特征无法限定产品时,允许撰写以方法定义的权利要求。
实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申请的形式
为降低申请费用,欧洲专利申请通常在线提交。为避免申请时内容出现差异,建议将申请文件的图形文件(PDF格式)提供给欧洲的专利代理人。据此,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该图形文件的申请。
另外,从排版文件(WORD格式)电子转换的图形文件,有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如希腊字母等特殊文字等。
因此,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时,将排版文件打印后扫描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欧州的专利代理人。除此之外,为了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能够更容易地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能提供排版文件原件。
(二)申请检索结果的复印件
申请日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直接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分案申请,还需要对主张优先权的申请提交与美国类似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交,审查员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在2个月期限内提交;如果不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的答复
以欧洲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时,在进入欧洲阶段后,欧洲专利局会撰写补充检索报告,其中包括与审查报告相同的意见书。
(四)非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如何解决
欧洲专利局的通用语言为德语、英语或法语,如果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不是这些通用语言时,必须提交翻译后的文件。
(五)分案申请
提交分案申请的原则是,母案申请仍在审查中。母案申请授权时,至欧洲专利局授权公报发布的前一日,仍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另一方面,母案申请被驳回时,至书面驳回通知作出之日起2个月的后一日也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如果请求复审,则在复审阶段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六)指定发明人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时,不需要指定发明人。但是,包括分案申请的其他全部申请则需要指定发明人。该指定无需支付附加费。指定发明人时需要提供下述信息:发明人的姓名;发明人的邮寄地址等。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有可能或多或少遇到欧洲专利申请,因此,希望本文可以对其提供实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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