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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 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更新时间:2016-05-05 13:53:00 浏览次数: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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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指导性计划
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全省计划推动800家以上企业参加2015年度示范创建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年度指导性计划目标进行分解下达(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省辖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以下简称“各地”)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示范创建,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申报示范创建的企业重点以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技经济项目承担企业、上市企业、外向型企业为主,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能够为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较多的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苏南、苏中、苏北企业拥有有效授权专利数量分别应不少于7件、5件和3件。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5年示范创建申报工作分两次进行,3月31日前、6月30日前,各地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确定为2015年度示范创建单位,并督促其登录“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管理系统”(http://58.213.145.76:88/GBMG/login.aspx), 指导企业完成系统相关资料的填写,同时将本地区《2015年度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汇总表》(见附件2)和《2015年度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备案表》(见附件3)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确认企业备案通知;
(二)示范创建企业原则上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期方可申请绩效评价。创建期内,企业每半年需填报1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进展表”(详情登http://58.213.
145.76:88/GBMG/login.aspx),以便于对示范创建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示范创建工作,并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创建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的培育计划和有关激励政策,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在确保完成计划目标的同时注重提升示范创建的工作质量,确实将示范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示范创建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切实有效地运行,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参加国标认证和省标绩效评价合格且满三年的贯标企业复审工作,请参照《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的通知》(苏知发〔2014〕1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省标合格企业向国标认证过渡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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