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改革:取消信息项目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晚时间要求,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实施联合惩戒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加盖红色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对外投资的合同;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
6:真实性承诺书;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苏州境外投资备案的新政策和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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