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取代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成为了发改部门进行ODI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
根据11号令规定,“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相较9号令,11号令主要从以下方面扩大了监管范围:
1) 增加了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依然要视情况履行相关ODI手续。这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依然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提供任何支持,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仍需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3亿美元以下则无需提交。
2) 增加了对获得“控制权”的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11号令,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境外投资形式日益增多,不仅限于新设及股权投资,协议控制等模式也屡见不鲜,且随着境外投资项目标的日益增大,境内投资主体可能不再百分百持股,而控制权无疑成了很多境外投资的终目的,因此控制权的引入亦顺应了境外投资的新变化。
终境内投资方所获得的《企业境外证书》亦是按照其境外投资终目的地,即A项目或B公司所在地颁发的,而其投资路径中,仅层SPV将体现在证书中。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境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11号令中对于“间接投资”的监管亦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与商务部门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实则殊途同归。
苏州ODI发改委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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