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办妥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应由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持《证书》及企业注册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到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其中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企业通过由省商务厅指定机构向驻港澳中联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在未建交国家设立的企业向代管该未建交国家的驻外机构报到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一、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要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在我国内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一般境内企业办理ODI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上述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中亦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具体含义。在取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凭相关文件可到部门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
苏州境外投资备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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