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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更新时间:2023-12-22 09:09:29 浏览次数: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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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获得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通报。
(八)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1家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母公司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本省及外省省级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不再接受其子公司的申报。子公司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一般情况也不再接受其母公司的申报。
申报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且组织负责人与所在组织不可以同时申报。
申报流程
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并在本组织内部就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方可申报或出具推荐个人申报的意见。组织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按分别占20%、80%折算参评对象总得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适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七)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获得证书
(一)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再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二)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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