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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

更新时间:2017-07-24 15:30:17 浏览次数:134次
【静悄悄之中,29号公告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颁布,距离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还有几天,对于新的监管模式到底有何亮点,企业是否该勇于争当吃螃蟹者,还得先仔细了解新监管模式的“新意”】。

其一、从公告条文中明确了对于试点的“电子化手册企业”,“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改变了原来的“以合同为单元”,有何深意?
如此之下,就将现有的电子化手册企业给“E化”了,与传统的手册发生大的变化将是:(1)不在以单本手册的核销模式,而是与E账册类似,采用周期核销;(2)不在具有备案数量的限制,而是以生产能力的生产量范围(实际与E账册类似即备案一个较大值),周转量控制,基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余量控制和增补数量的繁琐之处。
当然这里有个操作疑惑点:涉及加工贸易保证金的(限制类保证金,或部分一般信用租赁厂房的风险担保金),因为按照较大备案量备案账册,那么该部分征收如何界定,是否按本周起预估数量来进行核算?
其二、对于单耗申报环节,由企业自主选择,那么也即企业可以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且可以配套“单耗自核”,有何好处?
对于该方式下,试点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周期报核前统一申报单耗(与E账册类似),并且结合企业的管理方式,采用标准BOM、工单BOM、实际生产BOM的方式进行报核,再结合“单耗自核”的试点申请,那么理论上可以简化手册核销环节的单耗修订和海关审核程序。

其三、几个配套管理措施简化变革,也很有实际意义。
1)外发加工:取消报送“收发货清单”,指企业不再需要在QP系统中10个工作日内申报收发货清单,降低了企业的操作繁琐度或委托报关公司作业的成本,也减低了潜在漏做违规的成本。
2)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样简化了企业的作业成本和违规风险。
3)集中内销。改变了当前海关要求当月月底前完成当月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操作,所带来的尴尬(企业月底几天的内销数据如何统计和补税的难题),使得实际补税可操作性更强和更合理。
小结、看起来满满是优惠与福利,可企业实际要试点做好,一方面需要满足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单耗自核所满足的公司信息化系统的数据管理要求(ERP中对于保税料件的数据链),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提升到一般认证及以上,全面防控申报与内控风险。
另一角度,目前的优惠措施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参与试点,看起来监管优惠较多,相比之下,E账册企业似乎显得便利倒挂,对于E账册上述三项配套措施应该会同样适用,静待通知。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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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7〕29 号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本关区内企业试点;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二)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七)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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