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1 服务对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其中:按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1至2类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可以办理随迁手续。
2 申报材料:
1. 人事档案;
要求:人事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转移时请调出单位核实确认。
2.《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页打印);
要求:由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暂空)、调出单位、调出主管部门盖章;
3、入户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职称作为申报条件的非国家、非本省、非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请带证书等材料至市人社局专技处办理核准手续);
5、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苏州用人单位集体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区可提供个人编号,园区提供《苏州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7、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随迁配偶:提供随迁配偶的入户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为现役军官的:提供市军转办或组织部门审批的《引进现役军官配偶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随迁子女:入户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或)(原件和复印件)及:
①未成年子女:
A、一孩提供迁出地的签发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电子婚育证明(样张见附件)
B、二孩提供迁出地乡级计生部门证明。
② 成年待业未婚子女:还应提供未婚和失业证明;
8、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凭迁出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到迁入地的区卫计部门办理)(原件和复印件);
9、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要提供:
(1)、父母的《苏州市居民入户簿》原件和复印件;
(2)、入户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10、属随军调动的还需要提供: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随军通知。
3 申报流程:
1、申请
(1)、由接收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发商调函,本人持《商调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商调和档案转移手续。到档后通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 ,提交相关信息。
(2)、无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直接通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由我中心签发商调函。本人持《商调函》前往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商调和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