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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咨询指南及报名对象

更新时间:2019-01-04 14:27:59 浏览次数:25次
区域: 苏州 > 吴江
类别:其他培训
地址:苏州市
一、报考对象
1、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各职位人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行政管理等专业人员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及工会、工作人员
3、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劳务公司、人才公司及管理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
4、有志于从事政府部门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企业专业管理人员
5、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本职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劳动争议协调员、劳动监察等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498号)精神,按省厅工作部署,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户大中型企业均需配备1名以上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参与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
各省为全面落实蓝洞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职业背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的颁布实施,社会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经济组织对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协商的事务人员需求也越来越多。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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