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税收管理在很多时候过分倚重了“以票控税”,给一些初涉会计职场的人一个误会就是——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就不需要发票。
1、仅仅是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
可以使用收据、借款单以及合同、银行回单等作为做账依据。比如预收定金、支付欠款、资金拆借等。
2、发生的业务属于非税经济业务
比如企业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还未履约就有一方违约,后法院裁定或判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此时由于还未涉及到应税,故支付违约金就不涉及发票。但是,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文书、银行回单等作为做账依据。实务中,类似这种情况的很多。
3、特殊部门使用的特殊票据
所谓特殊票据就是除税务发票以外,国家或税法认可使用的票据。具体包括有政府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军队与武警使用的收据、医院与学校等使用的收据、银行收费凭据、邮政部门收费凭据、铁路收费凭据(含火车票)、航空公司收费凭据(含机票)等等。
这些特殊票据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并且大多数也是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因此,这些特殊票据,虽然不是税务发票,但是实务中可以起到发票相同作用,多数都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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