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
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
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保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
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
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
“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
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
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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