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
会计档案: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
能够输出符合计账薄、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
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
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
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算改;⑤建立电子会计
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⑥形成的电子会
计资料不属于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满足上述条件,单
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
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
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
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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