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
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
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
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
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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