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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落户办理条件及新流程入户迁移

更新时间:2018-04-19 15:25:27 浏览次数:2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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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落户办理条件及新流程入户迁移
请注意以下核心要求,如果不满足1-4的人员,可以想办法操作第5条,提高社保基数和个税的方式来实现落户: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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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限购令出台,再次将暴涨的苏州房价拉入公众视野。
今年以来,苏州房价领涨全国。根据标准排名研究院日前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均价万元以上城市房价涨幅榜》显示苏州2016年6月份房屋同比涨幅50.69%,上半年涨幅达到31.43%,排名全国第三。
据笔者观察,苏州房价大幅上涨背后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是大量人口涌入。新进入苏州的人口,结构上不同于普通城市以务工人员为主,而是有相当大部分的“海归”式高端人才。
以苏州生物纳米园为例,短短数年间,苏州生物纳米园已集聚了400余家企业,8000余名生物医药专业人才,纳米领军人才创业团队220多个,其中“千人计划”团队64个。目前,同时有多家企业筹备在国内外证劵市场上市。
“海归”人才持续流入,是驱动苏州房价领涨全国的背后逻辑之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苏州房价暴涨就是合理的或可持续的。2011年苏州也曾出台限购令(全国调控计划,与多个城市同时),2014年9月取消。此次限购令影响几何,则尚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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