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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5个操作要点
与试用期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相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更具备试用期解除的典型性。
1、规范操作的现实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帝三十九条仅规定,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举证具体的录用条件;其次还需证明该录用条件在职工入职时已明确告知过;再次用人单位还要证明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未达到录用条件等等。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操作的五大要点。
(一)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制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
(二)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以上帝一点对录用条件及考核流程的设定进行详细阐述,就是为了用人单位便于固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期樶大限度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四)用人单位需要通知劳动者。
这里的告知或者通知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参考上文的告知方式,注意留存书面证据。
(五)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这一点可以是对以上几点的汇总,但强调的是一定要做好各个关键环节的证据固定。因为一旦用人单位和者出现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委以及法源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是有一个严格的证据审查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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